由應急管理部在2021年5月21日發布的新規范《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將于2021年12月1日實施。
在關注的同時也有不少網友發出疑問:人員密集場所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沒有明確定義,到底什么算是人員密集場所?
即將實施的新國標 GB/T 40248-2021《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有了明確定義
GB/T 40248-2021
《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發布!
2021年12月1日實施
人員密集場所的定義
GB/T 40248-2021《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3.3條:
人員密集場所 assembly occupancy
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包括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含,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可以看到,其中包括公眾聚集場所,具體包括哪些呢?
GB/T 40248-2021《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3.2條:
公眾聚集場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
面對公眾開放,具有商業經營性質的室內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可以看到,其中又包括公共娛樂場所,具體包括哪些呢?
GB/T 40248-2021《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3.1條:
公共娛樂場所 publie entertainment occupancy
具有文化娛樂、健身體閑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和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等娛樂、健身、體閑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需要注意:
1、公共娛樂場所,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被表述為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具體包括內容如下: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4.9條文說明:
本規范所指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為歌廳、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 OK 廳和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廳或包房、各類游藝廳、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網吧等場所,不包括電影院和劇場的觀眾廳。
2、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準管理組回復(建規字【2019】1號):足療店消防設計應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處理。
總結范圍大小如下:
人員密集場所>公眾聚集場所>公共娛樂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最后,小編總結人員密集場所的范圍圖表如下:
結語:
可以看到,人員密集場所,在新國標規范中做出了極為明確的定義,作為建筑師,我們必須要嚴格遵守人員密集場所相關條文規范要求,保證人員密集場所建筑的安全性,尤其是公共娛樂場所,作為公共建筑的局部建筑,要更為特別注意,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引言
為切實吸取火災事故教訓,規范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人員密集場所可以通過采用本標準,規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責任自負的自我管理與約束機制,實現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目標。
1.范圍
本文件提出了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總則、消防安全責任、消防組織、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消防安全措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火災事故處置與善后。
本文件適用于具有一定規模的人員密集場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5907(所有部分) 消防詞匯
GB25201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35181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
GB/T38315 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及實施導則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222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1251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513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XF703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XF/T1245 多產權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JGJ48 商店建筑設計規范
3.術語和定義
GB/T 5907、GB25201、GB25506、GB35181、GB/T 38315、GB 50016、GB 50084、GB 50116、GB50140、GB50222、GB51251、GB51309、XF703、XF/T1245、JGJ4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娛樂場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y
具有文化娛樂、健身休閑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和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等娛樂、健身、休閑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3.2 公眾聚集場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
面對公眾開放,具有商業經營性質的室內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3.3 人員密集場所 assembly occupancy
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包括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3.4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operating area for fire fighting
靠近建筑,供消防車停泊、實施滅火救援操作的場地。
3.5 專職消防隊 full-time fire brigade
由專職人員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用房,配備消防車輛、裝備、通信器材,定期組織消防訓練,24小時備勤的消防組織。
3.6 志愿消防隊 volunteer fire brigade
由志愿人員組成,平時有自己的主要職業、不在消防站備勤,但配備消防裝備、通信器材,定期組織消防訓練,能夠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后迅速集結、參加滅火救援的消防組織。
3.7 火災隱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大火災隱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4.總則
4.1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以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通過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預防和控制火災的能力。
4.2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4.3 人員密集場所應結合本場所的特點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自行開展或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并宜采用先進的消防技術、產品和方法,保證建筑具備消防安全條件。
4.4 人員密集場所應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
4.5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人員密集場所的產權方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場所;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或承包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4.6 消防車通道(市政道路除外)、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由人員密集場所產權方或者委托統一管理單位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者,應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4.7 對于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者和使用者的人員密集場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職責外,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明確統一管理的責任者,并應符合XF/T1245的規定。
5.消防安全責任
5.1 通用要求
5.1.1 人員密集場所應加強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全面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5.1.2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由該場所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擔任。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備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承包、租賃場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賃范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人員密集場所單位內部各部門的負責人是該部門的消防安全負責人。
5.1.3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設施的值班操作人員,應經過消防職業培訓,掌握消防基本知識、防火、滅火基本技能、自動消防設施的基本維護與操作知識,遵守操作規程,持證上崗。
5.1.4 保安人員、專職消防隊隊員、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隊員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的基本技能,定期開展消防訓練,火災時應履行撲救初起火災和引導人員疏散的義務。
5.2 產權方、使用方、統一管理單位的職責
5.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2.2 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5.2.3 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2.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門和消防車通道的暢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閉。
5.2.5 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證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并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5.2.6 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5.2.7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5.2.8 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檔案。
5.3 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5.3.1 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證人員密集場所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掌握本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 統籌安排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5.3.3 為本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5.3.4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3.5 組織召開消防安全例會,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3.6 根據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5.3.7 針對本場所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職責
5.4.1 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4.2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5.4.3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經費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5.4.4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5.4.5 組織實施對本場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5.4.6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開展日常業務訓練,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
5.4.7 組織從業人員開展崗前和日常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4.9 管理人員密集場所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5.4.10 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5 部門消防安全負責人的職責
5.5.1 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5.5.2 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崗位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5.5.3 按照規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確保管轄范圍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5.5.4 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采取相應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5.5.5 發現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人員疏散和初起火災撲救。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員的職責
5.6.1 應持證上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和規程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證消防控制室的設備正常運行。
5.6.2 對火警信號,應按照7.6.16規定的消防控制室接警處警程序處置。
5.6.3 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并及時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5.6.4 應嚴格執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記錄和值班記錄。
5.7 消防設施操作員的職責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規程。
5.7.2 按照制度和規程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有關閥門處于正確狀態。
5.7.3 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人員報告。
5.7.4 做好消防設施運行、操作、故障和維護保養記錄。
5.8 保安人員的職責
5.8.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進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主管人員報告。
5.8.2 發現火情,應及時報火警并報告主管人員,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協助滅火救援。
5.8.3 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5.9 電氣焊工、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及操作人員的職責
5.9.1 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作業前審批手續。
5.9.2 落實相應作業現場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5.9.3 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報火警,實施撲救。
5.10 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隊員的職責
5.10.1 熟悉單位基本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及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情況。
5.10.2 參加消防業務培訓及消防演練,掌握消防設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10.3 專職消防隊定期開展滅火救援技能訓練,能夠24小時備勤。
5.10.4 志愿消防隊能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后迅速集結、參加滅火救援。
5.11 員工的職責
5.11.1 主動接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11.2 熟悉本工作場所消防設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參加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5.11.3 清楚本單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和自救。
5.11.4 每日到崗后及下班前應檢查本崗位工作設施、設備、場地、電源插座、電氣設備的使用狀態等,發現隱患及時處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5.11.5 監督其他人員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煙、使用大功率電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為。
6.消防組織
6.1 人員密集場所可根據需要設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6.2 人員密集場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6.3 人員密集場所應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志愿消防隊白天和夜間的值班人數應能保證撲救初起火災的需要。
6.4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應依托志愿消防隊建立微型消防站。
7.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 通用要求
7.1.1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應依法向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同意。人員密集場所改建、擴建、裝修或改變用途的,應依法報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
7.1.2 建筑四周不應搭建違章建筑,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應遮擋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應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或遮擋排煙窗、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
7.1.3 人員密集場所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不應擅自停用、改變防火分隔設施和消防設施,不應降低建筑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建筑的內部裝修不應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和寬度,增加疏散距離,影響安全疏散。建筑內部裝修不應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7.1.4 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公共部位的明顯位置設置疏散示意圖、警示標識等,提示公眾對該場所存在的下列違法行為有投訴、舉報的義務:
a)使用、營業期間鎖閉疏散門;
b)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道;
c)使用、營業期間違規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
d)疏散指示標志損壞、不準確或不清楚;
e)停用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f)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7.2 消防安全例會
7.2.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7.2.2 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議程,有關人員參加,并應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7.3 防火巡查、檢查
7.3.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7.3.2 防火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消除的,應立即報告,并記錄存檔。防火巡查、檢查時,應填寫巡查、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記錄表應包括部位、時間、人員和存在的問題,參見附錄A。檢查記錄表應包括部位、時間、人員、巡查情況、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參見附錄B。
7.3.3 防火巡查時發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并啟動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7.3.4 人員密集場所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電子巡更設備。
7.3.5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至少每2h巡查一次。賓館、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組織每日夜間防火巡查,且應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場、公共娛樂場所營業結束后,應切斷非必要用電設備電源,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
7.3.6 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a)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閉式防火門是否保持常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有影響防火卷簾正常使用的物品;
d)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標識正確、清楚;
e)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f)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g)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7.3.7 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月開展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a)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況;
b)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情況;
c)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
d)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
e)樓板、防火墻、防火隔墻和豎井孔洞的封堵情況;
f)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和記錄情況;
h)微型消防站人員值班值守情況,器材、裝備設備完備情況;
i)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規、違章情況;
j)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k)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和記錄情況;
l)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m)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4 消防宣傳與培訓
7.4.1 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7.4.2 對公眾開放的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發放消防刊物、播放視頻、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應急逃生等常識。
7.4.3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落實教材、課時、師資、場地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教育活動。
7.4.4 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每名員工的消防培訓,對新上崗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
7.4.5 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a)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b)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c)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d)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e)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f)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g)其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內容。
7.5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7.5.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安全疏散設施的檢查內容、要求。
注:安全疏散設施包括疏散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以及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
7.5.2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b)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和營業期間,不應鎖閉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或采取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的措施,并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含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c)避難層(間)、避難走道不應挪作他用,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應保持完好,門上明顯位置應設置提示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
d)應保持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關閉狀態,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e)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或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f)疏散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g)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被遮擋;
h)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
i)建筑每層外墻的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
j)在賓館、商場、醫院、公共娛樂場所等場所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疏散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k)在賓館、商場、醫院、公共娛樂場所等場所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疏散引導箱,配備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裝水、毛巾、救援哨、發光指揮棒、疏散用手電筒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
7.5.3 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前,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顒悠陂g,應采取防止超員的措施控制人數。
7.6 消防設施管理
7.6.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
注:消防設施包括室內外消火栓、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防排煙系統等設施。
7.6.2 人員密集場所應使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建立消防設施、器材的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部位、檢查及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7.6.3 建筑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后,應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或準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運行。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7.6.4 人員密集場所應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巡查、單項檢查、聯動檢查,做好維護保養。
7.6.5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每日應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器材巡查;其他單位,每周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內容。
7.6.6 建筑消防設施的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指示正常運行位置,并正確標識開/關的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7.6.7 設置建筑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聯動檢查,每月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
7.6.8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器材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記制度。發生故障后,應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采取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入口等明顯位置公告。
7.6.9 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a)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b)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處,不得設置影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c)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d)展品、商品、貨柜,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e)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消防水池、氣壓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符合規定要求;確保消防水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控制柜開關處于接通和自動位置。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f)對自動消防設施應每年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當事人在訂立相關委托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關于消防設施維護和檢查的責任。
7.6.10 消防控制室管理應明確值班人員的職責,制訂并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和交接班的程序、要求以及設備自檢、巡檢的程序、要求。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
7.6.11 消防控制室內不得堆放雜物,應保證其環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應具備各樓層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完整的消防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資料,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
7.6.12 嚴禁對消防控制室報警控制設備的喇叭、蜂鳴器等聲光報警器件進行遮蔽、堵塞、斷線、旁路等操作,保證警示器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7.6.13 嚴禁將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電話、消防應急廣播、消防記錄打印機等設備挪作他用。消防圖形顯示裝置中專用于報警顯示的計算機,嚴禁安裝游戲、辦公等其他無關軟件。
7.6.14 在消防控制室內,應置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空氣呼吸器、手持擴音器、手電筒、對講機、消防梯、消防斧、輔助逃生裝置等消防緊急備用物品、工具儀表。
7.6.15 在消防控制室內,應置備有關消防設備用房、通往屋頂和地下室等消防設施的通道門鎖鑰匙、防火卷簾按鈕鑰匙、手動報警按鈕恢復鑰匙等,并分類標志懸掛;置備有關消防電源、控制箱(柜)、開關專用鑰匙及手提插孔消防電話、安全工作帽等消防專用工具、器材。
7.6.16 消防控制室接到火災警報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立即以最快方式進行確認。確認發生火災后,應立即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撥打“119”電話報警,同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7.6.17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每兩小時記錄一次值班情況,值班記錄應完整、字跡清晰、保存完好。
7.6.18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建筑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宜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傳輸火災報警和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7.7 火災隱患整改
7.7.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整改的程序、時限和所需經費來源、保障措施。
7.7.2 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人員。
7.7.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并對整改情況的進行確認。
7.7.4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7.7.5 對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將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報送至送消防救援機構。
7.7.6 重大火災隱患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7.7.7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及時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7.8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
7.8.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用電防火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a)電氣設備的采購要求;
b)電氣設備的安全使用要求;
c)電氣設備的檢查內容和要求;
d)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資格要求。
7.8.2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b)更換或新增電氣設備時,應根據實際負荷重新效核、布置電氣線路并設置保護措施;
c)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進行,留存施工圖紙或線路改造記錄;
d)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e)靠近可燃物的電器,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f)人員密集場所內嚴禁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
g)應定期進行防雷檢測;應定期檢查、檢測電氣線路、設備,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h)電氣線路發生故障時,應及時檢查維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使用;
i)商場、餐飲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內的非必要電源;
j)涉及重大活動臨時增加用電負荷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用電安全檢測,檢測報告應存檔備查。
7.9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
7.9.1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應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等內容。動火審批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字同意方可進行。
7.9.2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人員密集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作業;
b)需要動火作業的區域,應與使用、營業區域進行防火分隔,嚴格將動火作業限制在防火分隔區域內,并加強消防安全現場監管;
c)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
d)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e)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f)賓館、餐飲場所、醫院、學校的廚房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g)進入建筑內以及廚房、鍋爐房等部位內的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7.10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
7.10.1 人員密集場所嚴禁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7.10.2 人員密集場所應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使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7.10.3 人員密集場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根據需求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并應在不使用時予以及時清除,且應由專人管理、登記。
7.11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7.11.1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建立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7.11.2 人員集中的廳(室)以及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儲油間、變配電室、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資料庫、可燃物品倉庫和化學實驗室等,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在明顯位置張貼標識,嚴格管理。
7.11.3 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
7.11.4 應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
7.11.5 應列入防火巡查范圍,作為定期檢查的重點。
7.12 消防檔案
7.12.1 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的要求。消防檔案應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留檔備查。
7.12.2 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并宜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b)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情況;
c)消防檔案的內容應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d)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a)建筑的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b)所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消防設計、消防驗收備案以及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相關資料;
c)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d)微型消防站設置及人員、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e)相關租賃合同;
f)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g)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h)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i)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危險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j)新增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證明文件。
7.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a)消防安全例會記錄或會議紀要、決定;
b)消防救援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c)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維修保養的記錄以及委托檢測和維修保養的合同;
d)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e)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f)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g)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動火審批等記錄資料;
h)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i)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j)各級和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諾書;
k)火災情況記錄;
l)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8.消防安全措施
8.1 通用要求
8.1.1 人員密集場所不應與甲、乙類廠房、倉庫組合布置或貼鄰布置;除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外,人員密集場所不應與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組合布置;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不宜布置在丙、丁、戊類廠房、倉庫的上部。
8.1.2 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在具有多種用途的建筑內時,應至少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和2.00h的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滿足各自不同營業時間對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員密集場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搭建臨時構筑物時,其芯材應為A級不燃材料。
8.1.3 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員工集體宿舍設置在同一建筑物中的,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XF703的要求,實行防火分隔,設置獨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8.1.4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面,并宜在屋面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8.1.5 建筑面積大于400m2的營業廳、展覽廳等場所內的疏散指示標志,應保證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員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視覺連續。
8.1.6 除國家標準規定應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人員密集場所之外,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可按GB50084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
8.1.7 除國家標準規定應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人員密集場所之外,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可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宜具備無線聯網和遠程監控功能。
8.1.8 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式防火門,設置自動和手動關閉裝置,并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
8.1.9 人員密集場所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或設置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保證火災時能從內部直接向外推開,并應在門上設置“緊急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梢愿鶕嶋H需要選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a)設置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其報警延遲時間不應超過15s;
b)設置能遠程控制和現場手動開啟的電磁門鎖裝置;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與系統聯動;
c)設置推閂式外開門。
8.1.10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裝飾材料,如窗簾、地毯、家具等的燃燒性能應符合GB50222的規定。
8.1.11 人員密集場所可能泄漏散發可燃氣體或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8.1.12 人員密集場所內燃油、燃氣設備的供油、供氣管道應采用金屬管道,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的管道上均應設置手動和自動切斷裝置。
8.2 賓館
8.2.1 賓館前臺和大廳配置對講機、喊話器、擴音器、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8.2.2 高層賓館的客房內應配備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其他賓館的客房內宜配備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并應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設置明顯的標志。應急手電筒和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時間不應小于30min。
8.2.3 客房內應設置醒目、耐久的“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和樓層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圖。
8.2.4 客房層應按照有關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備標準設置輔助逃生器材,并應有明顯的標志。
8.3 商場
8.3.1 商場、市場建筑之間不應設置連接頂棚;當必須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車通道上部嚴禁設置連接頂棚;
b)頂棚所連接的建筑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過2500㎡;
c)頂棚下面不應設置攤位,放置可燃物;
d)頂棚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GB50222規定的B1級;
e)頂棚四周應敞開,其高度應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兒墻頂1.0m以上,其自然排煙口面積不應低于頂棚地面正投影面積的25%。
8.3.2 設置于商場內的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隔墻與營業、辦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營業廳的開口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8.3.3 商場內的柜臺和貨架應合理布置,營業廳內的疏散通道設置應符合JGJ48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a)營業廳內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安全出口;
b)營業廳內通道的最小凈寬度應符合JGJ48的相關規定;
c)疏散通道及疏散走道的地面上應設置保持視覺連續的疏散指示標志;
d)營業廳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離不應大于45m。
8.3.4 營業廳內的疏散指示標志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在疏散通道轉彎和交叉部位兩側的墻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有困難時,可設置在疏散通道上方2.2m~3.0m處;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
b)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規格不應小于0.5m×0.25m;
c)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商場或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疏散通道的地面上應設置視覺連續的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其他商場,宜設置燈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8.3.5 營業廳的安全疏散路線不應穿越倉庫、辦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8.3.6 營業廳內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乙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采用電加熱器具,嚴禁使用可燃氣體、液體燃料。
8.3.7 防火卷簾門兩側各0.3m范圍內不得放置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
8.3.8 設置在商場、市場內的中庭不應設置固定攤位,放置可燃物等。
8.4 公共娛樂場所
8.4.1 公共娛樂場所的每層外墻上應設置外窗(含陽臺),間隔不應大于20.0m。每個外窗的面積不應小于1.0㎡,且其短邊不應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內地坪不應大于1.2m。
8.4.2 使用人數超過20人的廳、室內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動座椅應采用固定措施。
8.4.3 疏散門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盡端墻面上、疏散樓梯,不應鑲嵌玻璃鏡面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行動的裝飾物。疏散走道上空不應懸掛裝飾物、促銷廣告等可燃物或遮擋物。
8.4.4 休息廳、錄像放映、卡拉OK及其包房內應設置聲音或視頻警報,保證在發生火災時能立即將其畫面、音響切換到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
8.4.5 各種燈具距離窗簾、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應小于0.50m。
8.4.6 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進行表演或燃放各類煙花。
8.4.7 營業時間內和營業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清除煙蒂等遺留火種,關閉電源。
8.5 學校
8.5.1 圖書館、教學樓、實驗樓和集體宿舍的疏散走道不應設置彈簧門、旋轉門、推拉門等影響安全疏散的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不應設置卷簾門、柵欄等影響安全疏散的設施。
8.5.2 集體宿舍值班室應配置滅火器、喊話器、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對講機等消防器材。
8.5.3 集體宿舍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煤油爐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時,應采取保護措施或與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離。
8.5.4 宿舍內不應臥床吸煙和亂扔煙蒂。
8.5.5 建筑內設置的垃圾筒(箱)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設置在周圍無可燃物的位置。
8.5.6 宿舍內嚴禁私自接拉電線,嚴禁使用電爐、電取暖、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設備,每間集體宿舍均應設置用電過載保護裝置。
8.5.7 集體宿舍應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
8.6 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及兒童活動場所
8.6.1 嚴禁違規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吸煙和違規使用明火。
8.6.2 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非醫療、護理、保教保育用途大功率電器。
8.6.3 門診樓、病房樓的公共區域以及病房內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8.6.4 病房樓內的公共部位不應放置床位和留置過夜,不得放置可燃物和設置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障礙物。
8.6.5 病房內氧氣瓶應及時更換,不應積存。采用管道供氧時,應經常檢查氧氣管道的接口、面罩等,發現漏氣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8.6.6 病房樓內的氧氣干管上應設置手動緊急切斷氣源的裝置。供氧、用氧設備及其檢修工具不應沾染油污。
8.6.7 重癥監護室應自成一個相對獨立的防火分區,通向該區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8.6.8 病房、重癥監護室宜設置開敞式的陽臺或凹廊。
8.6.9 護士站內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由專人負責,專柜存放,并應存放在陰涼通風處,遠離熱源、避免陽光直射。
8.6.10 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及兒童活動場所的廚房、燒水間應單獨設置或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8.7 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等場所
8.7.1 舉辦活動時,應制定相應的消防應急預案,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賽等活動期間,配電房、控制室等部位應安排專人值守?;顒蝇F場應配備齊全消防設施,并有專人操作。
8.7.2 場館內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規格不應小于0.85m×0.30m。
8.7.3 需要搭建臨時建筑時,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材料。臨時建筑與周圍建筑的間距不應小于6.0m。臨時建筑應根據活動人數滿足安全出口數量、寬度及疏散距離等安全疏散要求,配備相應消防器材,有條件的可設置臨時消防設施。
8.7.4 展廳等場所內的主要疏散通道應直通安全出口,其寬度不應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3.0m。疏散通道的地面應設置明顯標識。
8.7.5 布展時,不應進行電氣焊等動火作業;必須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現場應安排專人監護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8.7.6 展覽館內設置的餐飲區域,應相對獨立,不應使用明火。
8.8 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8.8.1 生產車間內應保持疏散通道暢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1.5m,且地面上應設置明顯的標示線。
8.8.2 車間內中間倉庫的儲量不應超過一晝夜的使用量。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按火災危險性分類集中存放,機電設備周圍0.5m范圍內不得放置可燃物。消防設施周圍,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8.8.3 生產加工中使用電熨斗等電加熱器具時,應固定使用地點,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應按操作規程定時清除電氣設備及通風管道上的可燃粉塵、飛絮。
8.8.5 不應在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內擅自拉接電氣線路、設置爐灶。員工集體宿舍應符合下列要求:
a)人均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0㎡;
b)宿舍內的床鋪不應超過2層;
c)每間宿舍的使用人數不應超過12人;
d)房間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且應砌至梁、板底;
e)內部裝修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材料。
9.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
9.1 預案
9.1.1 人員密集場所應根據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的實際情況,按照GB/T38315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9.1.2 預案內容應包括下列內容:
a)單位的基本情況,火災危險分析;
b)火災現場通信聯絡、滅火、疏散、救護、保衛等應由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并明確各職能小組的負責人、組成人員及各自職責;
c)火警處置程序;
d)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e)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f)通信聯絡、安全防護和人員救護的組織與調度程序、保障措施。
9.2 組織機構
9.2.1 人員密集場所應成立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的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擔負消防救援隊到達之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指揮職責。
9.2.2 人員密集場所應成立由當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志愿消防隊員及其他在崗的從業人員組成的職能小組,接受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承擔滅火和應急疏散各項職責。職能小組設置和職責分工如下:
a)通信聯絡組:負責與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當地消防救援機構之間的通信和聯絡;
b)滅火行動組:發生火災,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設施就地撲救火災;
c)疏散引導組:負責引導人員正確疏散、逃生;
d)防護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傷員;阻止與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保護火災現場,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e)后勤保障組:負責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后勤保障。
9.3 預案實施程序
確認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向消防救援機構報火警;
——各職能小組執行預案中的相應職責;
——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營救被困人員;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撲救初起火災;
——派專人接應消防車輛到達火災現場;
——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9.4 預案的宣貫和完善
9.4.1 人員密集場所應定期組織員工和承擔有滅火、疏散等職責分工的相關人員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通過預案演練,逐步修改完善。遇人員變動或其他情況,應及時修訂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9.4.2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鐵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應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評估、論證。
9.5 消防演練
9.5.1 目的
9.5.1.1 檢驗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各職能組和有關工作人員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職責的熟悉程度。
9.5.1.2 檢驗人員安全疏散、初起火災撲救、消防設施使用等情況。
9.5.1.3 檢驗在緊急情況下的組織、指揮、通訊、救護等方面的能力。
9.5.1.4 檢驗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9.5.2 組織
9.5.2.1 賓館、商場、公共娛樂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其他場所,應至少每年組織一次。
9.5.2.2 選擇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作為消防演練的目標,每次演練應選擇不同的重點部位作為消防演練目標,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火災模擬形式。
9.5.2.3 消防演練方案可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邀請其進行業務指導。
9.5.2.4 在消防演練前,應通知場所內的使用人員積極參與;消防演練時,應在建筑入口等明顯位置設置“正在消防演練”的標志牌,避免引起公眾慌亂。
9.5.2.5 消防演練開始后,各職能小組應按照計劃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9.5.2.6 在模擬火災演練中,應落實火源及煙氣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員傷害。
9.5.2.7 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鐵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應適時與當地消防救援隊伍組織聯合消防演練。
9.5.2.8 演練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并做好記錄。
10.火災事故處置與善后
10.1 建筑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建筑內人員立即疏散,并實施火災撲救。
10.2 建筑發生火災后,應保護火災現場。消防救援機構劃定的警戒線范圍是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尚未劃定時,應將火災過火范圍以及與發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場保護范圍。
10.3 不應擅自進入火災現場或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
10.4 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不應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10.5 火災事故相關人員應主動配合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如實申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
10.6 火災調查結束后,應總結火災事故教訓,及時改進消防安全管理。